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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子交易和换房无效纠纷案

www.aerpp.com 2025-06-20 房产纠纷

原告:范-怀。被告:郭*华。第三人:兴义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(下称交管站)。
1985年,交管站欲用其座落于七舍乡街面的3间瓦房,与别人调换有附属空地可建停车点的房子。范-怀了解后,愿将它用9760元向朱*友购买的七舍乡街上的瓦房3间及其厨房、卫生间和房前约400平米的空场,与交管站互换,因双方建议不一,未能达成换房协议。范-怀未住在其所购房子内,仅在房内放置一些财物。郭*华得知范-怀与交管站换房不成而想出卖该房后,多次找范-怀商议购买该房,以便在购买后和交管站的欲换房子交换。
1987年12月8日,郭*华与范-怀达成口头协议,范-怀将它向朱*友购买的房子出卖给郭*华,价款11000元;双方于同月十日到交管站立契交清全部价款,并由郭*华和交管站签订换房协议。
10日,范-怀未按约定到交管站,郭*华与交管站签订了换房协议。同月12日,范-怀到郭*华处,因郭*华不可以付清全部买房款,双方口头议定:郭*华先付4000元,余款于同月15日付清,房款付清后正式立契。郭*华当即付给范-怀4000元。
15日,范*依约到郭*华处,但郭*华只付出1000元,另6000元双方商定延至1988年1月2日全部付清;郭*华还向范-怀借该房的原买房契约和房子钥匙,并写借条于20日归还。同月17日,交管站住进范-怀之房,次日,郭*华住进交管站之房。
1988年1月2日,郭*华只付了2000元给范-怀,双方第三商定限郭*华于当月28日付清4000元余款,逾期每天按30%计息,郭*华并出具了欠条。同月13日,交管站对所换房子进行修理,并在门前空地四周打围墙。相邻的七舍乡第五村民组金内成等户因围墙将阻断其出入通道,而与交管站发生争议。交管站、郭*华及受影响的几户村民经协商,由郭*华出资2000元,另修一条路供受影响的相邻户出入。同月30日,范-怀到郭*华处索要欠款,郭*华提出原协商买房时,范-怀未向其说明门前土地中有相邻住户的通道,需要范-怀承担部分改路费。范-怀不认可,郭*华则拒付所欠房款,双方发生纠纷。同年3月19日,范-怀以郭*华与交管站恶意串通、秘密签订换房协议,侵犯其房子所有权,郭*华并擅自拿走其房内财物为理由,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,需要废除与郭*华的房子交易口头协议,恢复房子原状和返还财物,郭*华并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。郭*华辩称:双方有房子交易的口头协议,且已付了部分房款;所买房子已和交管站调换,需要保持双方的房子交易关系有效。「审判」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:范-怀与郭*华的房子交易未经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流程,是不合法的。但郭*华已付给范-怀房款7000元,并出具了4000元的欠条,约定了付款日期,交易关系已成事实,该房子交易关系应予保持。郭*华未按约按期限给付欠款,致合同未能全部履行,应承担肯定的过错责任。郭*华在其与范-怀的房子产权过户流程还没有办理时,便和交管站调换房子的做法欠妥。据此,郭*华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。七舍乡第五村民组的通行道路被交管站修围墙堵塞,与范-怀需要赔偿其他财产损失应另案处置。依据《中国民法通则》第七十二条、第八十五条、第九十一条、第一百一十二条、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于1988年11月十日判决:1、当事人双方口头订立的房子交易协议有效,双方需要依法补办契税等手续;2、郭*华所欠范-怀房子款4000元及其利息253.04元(1988年1月28日至8月31日月息6厘,计183.04元;9月1日至11月十日月息1分5厘,计70元),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完毕。范-怀不服此判决,上诉至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,需要废除双方的口头房子交易协议,废除郭*华与交管站的换房协议,返还房子。郭*华赞同原判。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:范-怀与郭*华虽口头协商交易房子,但尚未正式立契完税,亦未出货房款和房子,不可以视为交易关系已经成立和房子所有权发生转移,郭*华无权将尚未是己有些房子予以处分。事后,范-怀对郭*华无权处分房子的行为进行了追认,郭*华应准时履行义务,付清房价款,促进房子交易关系成立。然其逾期不付清房款,致使房子交易合同不可以履行,应负全部责任。因郭*华无履行诚意,范-怀需要解除双方的房子交易合同,应予支持。郭*华擅自与交管站签订的换房协议自始无效。鉴于交管站对该房确进行了修理,修理成本应由范-怀支付,其余添附的设施和围墙,由交管站自行撤除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,但适使用方法律不当,应予改判。依据《中国民事诉讼法(试行)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于1989年6月26日判决:1、撤销一审判决;2、范-怀与郭*华所立房子交易合同予以解除,范-怀返还7000元房价款给郭*华,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;3、废除郭*华与交管站的房子调换协议,范-怀付给交管站700元房子修理费,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;交管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子返还给范-怀,并自行拆除所添附的设施及围墙。终审判决后,交管站未实行判决,又自行平整了地基,安装了铁门,支付成本1600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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